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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邦设立初期上海外资进出口企业的

2023-03-19 22:43

  新中国成立初期,如何处理在华外资企业是涉及面很广的问题,不能一蹴而就。从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来看,对外资企业的处理有一个从利用、监管到清理的转变。长期以来,学界主要关注在华外资企业如何获得经济特权,对其衰落的过程则少有专门论述[国内学界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外资进出口企业的清理过程少有专门讨论。张侃的《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外资企业改造中的转让》(《党史研究》2007年第6期)、《建国初期在华外资企业改造初探(1949~1962):以上海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宋仲福的《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对外资在华企业的政策》(《党史研究》1990年第4期)等论文对这一时期中国政府的外资企业政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其中对外资进出口企业的相关政策有所涉及。国外学术界则利用英法等国档案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华外资企业进行了较为具体的研究,其中代表性著作有AronShai,TheFateofBritishandFrenchFirmsinChina,1949~1954,ImperialismImprisoned(MacmillanPressLTD,1996),中译本为〔以〕谢艾伦著、张平等译:《被监押的帝国主义:英法在华企业的命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该书对英法在华企业进行了个案分析,并对其退出中国市场的过程进行了描述。BeverleyHooper,ChinaStandsUp,EndingtheWesternPresence,1948~1950(Allen&Unwin,1986)一书认为,民族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党对于资本主义企业的认识推动了中国外资企业政策的制定。DavidClayton,ImperialismRevisited,PoliticalandEconomicRelationsbetweenBritainandChina,1950~1954(MacmillanPressLTD,1997),则探讨了1950~1954年间中英政治和经济关系变化的背景下英国在华企业退出的过程。]。本文选取上海外资进出口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在挖掘相关档案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与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外交关系的演变。

  解放战争后期,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外国在华特权逐步丧失,外资企业认识到中国革命胜利已成定局,纷纷开始收缩业务,转移物资、资金,或将其总公司、总经理处迁出中国。据统计,解放初期,全国有外资企业1192家,职工12.6万人,资产12.1亿元[1],“资产额约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4.3%,占新中国没收200亿元官僚资本的6%”[2],涉及领域包括煤炭、石油、造船、机器、发电等重工业和卷烟、纺织、制药、食品等轻工业,还有公用事业、银行、进出口贸易、码头、仓库、房地产等,大部分属英资、美资企业。[3]其中“英资企业200多家(连分支机构300多个单位),为抗战前的1/3;职工9.8万人;资产6.9亿元,也约为战前的1/3”,“美资企业资产3.9亿元,约为战前的一半”,美资企业有210家左右。[2]

  上海是外商在华投资最为集中的城市。抗战胜利后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最多时达到1800家,至1949年5月上海解放时减少至905家,分属32个国家(不包括无国籍者)。其中英国企业最多,占24%;美国、苏联企业次之,各占19%;法国、瑞士企业复次,各占5%,印度、波兰、丹麦、希腊、瑞典、挪威等国的企业合计约占29%。这905家外资企业共雇用工人5.19万人,资产74519亿元(旧币)[ 文中币值除标明旧币外,未标明的均为新币。详见《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1987年编印,第21、27页附表。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人民日报》1955年2月21日。]。到上海解放时,尽管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撤走资本或撤离上海,但在工业、进出口、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等领域外资企业仍居于优势或垄断地位。其中上海外资进出口企业有345家,约占上海外资企业总数的38%;资产9004亿元(旧币),占上海外资企业资产总额的12.1%;职工7554人,占上海外资企业职工总数的14.6%。[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27页附表。]

  1950年6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工商局联合进行的调查统计,上海外资企业减至684家,其中,英国企业185家,占上海外资企业总数的27%;美国企业123家,占上海外资企业总数的18%;法国企业41家,约占上海外资企业总数的6%。其中,“英美法3国占上海全部外资的比重,资产为92%,土地为99%,职工为94%”。[4]在这些外资企业中,进出口企业共计282家,占上海外资企业总数的41.2%。以从事业务论,进口商行95家,出口商行39家,进出口商行148家。以国别论,英国企业60家,占上海进出口企业总数的21.3%;美国企业60家,占21.3%;苏联企业34家,占12%;瑞士企业22家,占7.8%;法国企业18家,占6.4%;荷兰企业5家,占1.8%;意大利企业3家,占1%;联邦德国企业2家,占0.7%;其他国家的企业78家,合占27.7%。[5]在这些外资进出口企业中,英、美、法、瑞士等国企业多是公司型组织结构,与国外有密切联系,所代理的大多是国外较著名的产品,苏联企业则相反,绝大多数都是合伙或独资的非公司型组织结构,营业数额不大。[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1987年编印,第9页。]

  上海解放初期,外资进出口企业不仅数量多,而且在整个国际贸易中亦居于重要地位。其中美资美孚公司、德士古(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美火油公司和英资亚细亚火油公司四大石油公司,垄断了中国石油及其衍生品的进口贸易业务[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七,第9页;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业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但上海解放后,上海外资进出口企业丧失了特权,再加上西方国家对于新中国采取封锁和禁运政策,外商对前途持怀疑态度,因此在公司经营方面大都处于观望和怠工状态。不过,由于进出口企业不需要大量设备和人员,较易维持运营,因此歇业的并不多。由此,从1949年5月上海解放至1950年底,只有部分进出口商申请歇业,主要是苏商和美商,英商次之,但涉及的职工人数及资产数额均不大。[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22页。]

  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如何处理外国在华企业成为新生的人民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1949年1月19日,中央在《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中指出:“我们对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和私人的在华经济特权、工商企业和投资,均不给以正式的法律的承认。但在目前,也不要忙于去做有关禁止、收回或没收的表示”。[6]3月5日,在七届二中全会上进一步指出:在取消帝国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控制权以后,“剩下的帝国主义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可以让它们暂时存在,由我们加以监督和管制”。[7]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央华东局在江苏省丹阳县进行接管上海的准备工作期间即明确指出:“帝国主义所经营的企业(上海重要的公用事业都控制在帝国主义手中)暂时允许其存在,不要去动它,对其只进行监督和管制”。[8]

  1949年6月13日,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局公布的《关于进出口贸易厂商登记事宜的通告》规定:“合乎对外贸易管理暂时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之国外侨民厂商,欲举办进出口业务者,须经人民政府外侨事务处之书面介绍来本局申请登记,经本局审查合格后,发给进出口贸易营业执照”。[9]为从根本上规范外资企业的经营行为、实现对外资企业的有效监管,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对私营工商企业的普查,对全市新开、歇业的工商企业办理临时登记。1950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工商业登记的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市经营工商业,不论国(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有固定场所及设备、经营一定业务者,均应依本办法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申请登记,俟领得登记证后,始得开业”,“外侨在本市经营工商业,应依本办法之规定,备具申请书件呈由外侨事务处核转申请登记”。[10]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工商局又对全市684家外资企业进行了调查、登记[4](p.86),这是对外资企业系统调查的开端,不仅使相关部门准确掌握了上海市外资企业情况,而且为上海市制定关于外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外资企业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奠定了基础。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时,全市1.2万家工厂有1/3开工不足,10万余家商号中有很多处于无法维持的状况,纷纷停工停业,有的企业甚至抽离资金,擅自歇业,劳资纠纷也十分突出。为了迅速恢复生产、保障就业、稳定市场,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在工商业登记管理中把调解处理劳资纠纷、加强私营企业的开业和歇业管理作为主要工作,8月,颁布了《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和《关于复工复业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50年1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进一步发布《关于工厂、商店开工复工、停工、歇业的指示》,规定中外私营工商业开工、复工、停工、歇业必须依照《上海市工商业登记的暂行办法》申请登记。[4](p.71)

  1949年3月,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没有对外贸易的统制政策是不可能的。”[7](p.1433)1950年4月,全国国外贸易行政管理会议的总结报告指出:“目前国外贸易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在总的经济政策下,特别是在公私兼顾的指导思想下,发展与管理对外贸易”。[11]6月1日,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局改组为上海对外贸易管理局,在对外贸易管制方面,该局主要实施了以下措施: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对私营进出口企业进行甄别审查登记;把各种进出口货物划分为准许、统购统销、特许、禁止等类别,并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外汇管制;实行关税保护。[12]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颁布《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愿遵守我国法令,在我国经营进出口贸易之外国商人或外国商业机构之代表,均须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外事处之审核介绍,向各该地区对外贸易管理局申请登记,报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核准后方得在指定地点开始营业。”[11](p.277)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本国境内之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工商业于开业、转业、歇业二十日前,除依规定向工商管理机构申报登记、领取或缴销营业许可证外,并应以副本送税务机构备查”、“工商业应依规定期限,分别将营业额及所得额,填具报告表,并检附必要表单,送税务机构核查”。[13]这一条例的颁布,不仅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之内,而且成为了解外资企业经营情况的重要依据。5月初,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财委、税务局、工商局和工商联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上海市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开展工商业税民主评议活动。6月初,上海市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上交外商组纳税户清册。20日,各纳税户大部分完成初步填报工作,随后进入查账、初步评议阶段。对于外资进出口企业的查账,上海市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规定可由具有声望的会计师办理,不硬性规定由商家相互查账。7月18日,参加评议的外资进出口企业共计282家,其自报营业额为4元(旧币),共纳税7985109326元(旧币)。[14]

  显而易见,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相关部门对上海外资企业没有进行直接管控,而是采取了登记等政策,进行企业开业、歇业管理,并通过敦促外资企业纳税等方式予以监督。这些政策初步构建起对外资进出口企业的监管体系,为此后加强对他们的管控和清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奉行“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的外交方针,但是对西方国家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并没有直接没收或查封,而是在逐渐加强监管的情况下任其存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外资企业对于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贸易等仍有一定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此时中国同西方国家的关系相对缓和。然而,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封锁禁运不断升级,导致外资进出口企业难以继续维持下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之日起,美国政府就对新中国采取了敌视的态度”,1950年“又把侵朝战争的战火扩大到中国鸭绿江边”。在中国安全受到极其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中国人民被迫进行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斗争。美国等西方国家对新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和‘贸易禁运’,妄图把新中国扼杀在摇篮中”,[15]这促使中国加速清理外国在华企业和经济势力。1950年11月5日,外交部发出《关于外资企业处理办法的初步意见》,其主要内容为:“(一)区别外资企业所属国家,首先应以美国在华企业为主要对象,对英资及其他外资企业亦得加强管制使之适应中国的需要。(二)凡与中国国防有关及对中国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而处理后对中国有利无害或利多害少者,首先予以处理;尚对中国经济有利或利多害少者,可较缓处理,但也应加强管制。(三)对首先处理的外资企业,视情况按军事管制、全面接管及没收之程序加以处理”。“(四)银行、保险、进出口及轮船业,可较缓处理。(五)处理外资企业应有公开的法律依据”。[16]

  1950年12月16日,美国宣布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辖区内的公私财产并禁止一切在美注册的船只开往中国港口”。28日,中国政务院颁布《关于管制美国财产冻结美国存款的命令》,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美国政府及美国企业的一切财产,应即由当地人民政府加以管制,并进行清查;非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之核准,不得转移和处理(中央直属省、市报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银行的一切美国公私存款,应即行冻结”。[13](pp.95~96)根据这一命令,31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关于管制美国财产冻结美国存款的具体规定》,要求:“凡美国政府及美国企业在本市的一切财产,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将其所有或管理之全部财产列明种类、名称、数量、数额、所在地等,造具清册呈报本会各主管部门,并负责保护;非经核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处理”。[13](p.96)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首先对美资上海电力公司、上海电话公司进行军事管制,并组建临时管理委员会。随后,又对包括友邦银行、美国商业银行、德士古(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美孚公司、慎昌股份有限公司、沙利文糖果饼干面包公司等115家企业实行了军事管制。[17]

  1951年5月15日,中央颁布《关于处理美国在华财产的指示》,进一步规定了对美国在华财产的处理原则:“(一)凡有关我国主权或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者,可予征用。(二)关系较小或性质上不便征用者,可予代管。(三)政府认为有需要者,可予征购。(四)对于一般企业,可加强管制,促其自行清理结束”。[18]按照上述原则,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于7月8日和18日,宣布对美孚公司、德士古(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美火油公司三家大型进出口公司,通过征用设备和油料的方式加以清理。[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二,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1987年编印,第50页。]之后,由军事代表赴征用单位代为接管。而对于一般的外资进出口企业并不下派专员,而是由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贸易处组成11个管制专员办事处执行管制。对于大多数的美资中小进出口企业,则采取在其主动提出歇业申请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的做法。195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准予歇业的美资进出口企业达31家[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二,第88~91页。],包括赞多、远东、吉利等洋行,这些企业在税收、债务、法院诉讼、职工义务等方面做出妥善处理后即申请歇业。[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准予美商赞多洋行歇业的通知(1951年6月)》,上海市档案馆:B128-2-540-99;《吉利洋行关于上海市工商局已准歇业请调处遣散职工问题的函(1951年4月)》,上海市档案馆:B128-2-546-55;《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准予美商美国远东洋行歇业的通知(1951年5月)》,上海市档案馆:B128-2-541-153;《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二,第200页。]

  相对于美国企业,上海市政府对在上海的英法等国企业采取的政策则较为复杂。鉴于英国追随美国实行对华禁运,并于1951年4月7日征用在香港的“永灏号”油轮,将其移交英国海军,中方做出回应,4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征用英国在我国各地的亚细亚火油公司财产及征购其全部存油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51~1953)》第2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58年版,第18页。亚细亚火油公司是英国在远东和近东的油业托拉斯组织,总部在伦敦,远东总部设在上海。新中国成立时,亚细亚火油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有170多家,当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其财产及征购全部存油之时,仅在上海的亚细亚火油公司的主要资产就有汽油1321万加仑、煤油172吨、燃料油5233吨、油库73个、加油站20处、仓库24座、运油码头5座、船只38艘、油罐车及其他车辆39部、8层办公大楼1座、其他楼房65幢、存款人民币327亿元(旧币)。此外,还有日产6000个油桶的制桶厂和日产蜡烛36万支的蜡烛厂各1家。参见徐京利:《另起炉灶——崛起巨人的外交方略》,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同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委派军事代表莫承晖及联络员十余人执行征用财产任务。[19]5月,英法等国在联合国投票赞成美国关于对中国禁运的提案,之后,两国又公布了对华禁运货单。禁运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导致一批外资进出口企业因业务萎缩、负债严重而获准歇业清理,其中包括英国天祥股份有限公司(5月15日)、希时有限公司(6月)、源和公司(6月12日)、锦隆洋行(7月10日),瑞士新瑞广公司(6月15日),联邦德国意泰林纳洋行(6月18日),意大利联茂洋行(6月7日),挪威道尔有限公司(6月24日)、鲍利葛造纸厂驻华办事处(6月27日),比利时比国钢铁公司(5月24日)和印度茂德股份有限公司(5月12日)等。[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二,第68~128页。]截至1951年6月,上海外资进出口企业减至108家,其中英国企业34家、美国企业7家、法国企业8家、印度企业3家、瑞士企业16家、苏联企业9家、波兰企业2家、丹麦企业5家、捷克企业3家、比利时企业2家、荷兰企业2家、瑞典企业4家、叙利亚企业2家、联邦德国企业1家、伊朗企业1家、其他国家的企业3家、无国籍者2家、中外合办企业4家。[20]

  为了更好地应对外资企业歇业可能引发的问题,早在1951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即发布了关于处理外商歇业的公告:一是歇业前外商应呈缴财产目录、资产负债明细表,供本局参查;二是歇业前外商应即在《解放日报》登报至少3日,宣告清理,债权人登记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三是生产设备出手需经政府批准,政府机构及公营企业有优先承购权;四是清理完毕时,应呈报本局。[21]8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进一步发布《关于加强外商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凡上海市外商企业的筹备创设、开业、复业、停工、歇业、合并、改组、转让、变更或增加业务范围、更换企业负责人等,都必须事先呈请市工商局批准后方可开始进行。[4](p.87)

  如果说1951年对于外资企业的清理是以美资企业为主的线年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就已转向有计划地处理英资企业。1952年4月,中英两国贸易代表团签订了民间贸易协定,英国政府欲关闭在华英资企业,另成立一个协会形式的团体或组成贸易代表团,同中国开展贸易,由怡和洋行牵头酝酿“变在华贸易为对华贸易”。[22]5月19日,英国政府向中国政府发出照会,宣布在华英国工商企业将以申请歇业、委托保管、转让和出租等形式,结束其在华业务。20日,英国外交大臣在下议院宣布,将从中国撤出大部分英资企业。[23]

  面对英国政府的决策以及中英贸易的实际状况,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于7月5日发表《就英国政府有关中英两国贸易问题的照会的声明》,重申“中国愿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恢复与发展国际间的通商贸易关系;一切遵守中国政府的法令的在华外侨外商,都可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保护”。[24]然而,7月28日,“英国枢密院竟然宣布将中国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40架飞机及其他资财‘判给’美国陈纳德的‘民用航空运输公司’”。[16](p.267)针对这一行为,8月15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命令:“征用英商机器造船厂和另一由英商经营的英联船厂以及该厂在浦东的和丰船坞”。[25]10月8日,港英当局“公然又将中国航空公司31架飞机及其他资财‘判给’美国陈纳德的上述公司”。[16](p.267)11月20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征用英国在上海的电车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以及隆茂洋行的全部财产。[26]上述征用等强制性手段只是针对个别外资进出口企业,事实上,上海的外资进出口企业多是因经营困难而自主申请歇业的。1952年底,上海外资进出口企业减至90家,其中英国企业30家、美国企业4家、法国企业8家、印度企业2家、瑞士企业14家、苏联企业5家、波兰企业2家、丹麦企业4家、捷克企业3家、比利时企业2家、荷兰企业1家、瑞典企业4家、叙利亚企业1家、联邦德国企业1家、其他国家的企业1家、无国籍2家、中外合办企业6家。[20]显而易见,经过两年有计划、有步骤的清理,上海的外资进出口企业较解放之初的345家已减少74%,美资企业已所剩无几,英资企业也处理过半。

  1953年,中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加快了对外资企业的清理工作。6月召开的外事工作会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如下基本方针:“(一)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清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产业,而与其开展平等互利的贸易往来。(二)按照国籍、系统、行业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个别处理,稳步前进。(三)密切结合国内外形势、根据有关国家对中国的态度、国内建设的需要与可能,以及外国产业本身的问题与意愿,按照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采取多种处理方式”。[16](p.268)而具体到外资进出口企业,则实际使用的方式有以下三种:自主申请歇业、代管和对价转让。

  这一时期,自主申请歇业的外资进出口企业仍然占大多数。根据统计,1953年有47家外资进出口企业(不包括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退出上海市场,其中只有1家采用代管方式,其余46家都是自主申请歇业的。[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181页。]至1953年底,上海外资进出口企业减至55家,其中英国企业21家、美国企业1家、法国企业4家、印度企业1家、瑞士企业10家、苏联企业1家、波兰企业1家、丹麦企业4家、捷克企业2家、比利时企业1家、瑞典企业3家、叙利亚企业1家、其他国家的企业1家、中外合办企业4家。[20]

  1954年日内瓦会议召开后,国际局势出现新的变化,中国与英国、法国、荷兰等国关系出现不同程度的缓和。对于处理条件已趋成熟的外资企业,中方加快了清理速度。1954年,上海市有关部门对40家外资进出口企业进行了清理,其中2家企业采取了代管方式、3家企业采取了对价转让方式、35家企业采取了自主申请歇业的方式。[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二,第44~154页。]

  对价转让是由外资进出口企业与中国国营企业订立契约,写明前者自愿将资产转让后者,而后者承担前者的债务以及对职工的义务。在转让谈判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只是“中间人”,在工商局、外事处等职能部门的安排下,由相关单位与外资企业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则是签约接管。

  对价转让方式所涉及的企业实力雄厚,是较为重要的清理方式。以怡和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申请歇业,因解雇工人问题不易解决,香港怡和集团召开董事会,决定由上海派代表前往北京,与中国政府协商,将怡和在华不动产交给政府,抵消其所欠税项及安置工人的费用。经数次磋商,最后达成协议。1954年9月28日,怡和有限公司、怡和机器有限公司以转让的方式得以清理。[ 《当代香港航运》,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页;《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二,第44页。]太贸股份有限公司亦于同年12月15日达成转让承让协议。[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二,第44页。]至1954年底,上海外资进出口企业减至34家,其中英国企业15家、美国企业1家、法国企业3家、印度企业1家、瑞士企业5家、丹麦企业4家、比利时企业1家、瑞典企业2家、中外合办企业2家。1955年底,上海外资进出口企业进一步缩减至22家,其中英国企业8家、法国企业3家、瑞士企业4家、丹麦企业4家、比利时企业1家、瑞典企业2家。[20]

  1956年,全国掀起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热潮,之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通过对价转让的方式对英国信昌机器工程公司(3月22日)、卜内门洋碱公司(5月2日)和瑞士德昌股份有限公司(4月20日)进行了清理。[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二,第44、59页。]至1956年底,上海还有14家外资进出口企业,其中英国4家、法国2家、瑞士3家、丹麦2家、比利时1家、瑞典2家。[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二,第155~170页。]法国在上海的最后1家进出口企业——永兴洋行[ 创设于1869年,是法国在上海最大的进出口企业。]也是通过对价转让方式进行清理的。1960年1月13日,永兴洋行与中华企业公司达成转让契约。[22](p.32)11月,永兴洋行正式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处申请转让全部职工,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录用。[27]

  总之,在对上海外资进出口企业清理的过程中,政府的处理方式灵活多样,主要包括行政命令和经济方式,其中行政命令方式包括军事管制、征用和代管,而经济方式则主要是对价转让和自主申请歇业。军事管制主要针对的是美资、英资企业,而征用对象主要针对垄断型进出口企业,诸如英、美石油公司。除了亚细亚火油公司系政务院下令征用其财产外,其余均由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下令征用。代管方式主要是在外资进出口企业负责人缺位(比如外籍负责人病故或者中国籍经理辞职)造成的“无人负责”情况下才会使用。对价转让方式则是使用经济手段,在实现对外资企业所有权变更的同时避免了由于强制接管可能产生的经济和外交纠纷。必须指出的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绝大多数的外资进出口企业规模不大、无不动产,因此,自主申请歇业是最为主要的清理方式。

  [1]柳随年、吴群敢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简史(1949~1983)》,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

  [2]宋仲福:《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对外资在华企业的政策》,《党史研究》1990年第4期。

  [3]范守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恢复史(1949~1952)》,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4]《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86、87页。

  [5]《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志》上,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上海市外商企业名录(1952年6月)》,上海市档案馆:B1-1-2012。

  [6]《选集(1949年1月至9月)》第18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7]《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4~1435页。

  [8]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编:《接管上海(专题与回忆)》下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65页。

  [9]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上海市档案馆编:《接管上海(文献资料)》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340页。

  [10]上海市委统战部、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63、65页。

  [11]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年版,第275页。

  [12]《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志》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0页。

  [13]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编:《华东区财政经济法令汇编》上,华东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123、126页。

  [14]《上海市国际贸易业同业公会筹备会组织辅导工作报告(1950年8月30日)》,上海市档案馆:S189-4-42。

  [15]《当代中国对外贸易》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387页。

  [16]裴坚章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1949~1956)》,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265~266页。

  [17]《对美在沪一百十五单位军管会已实行军事管制》,《文汇报》1951年1月4日。

  [18]《中国编年史(1950~1957)》,山西人民出版社、党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4页。

  [19]《本市军管会宣布征用亚细亚公司在沪财产》,《解放日报》1951年5月1日。

  [21]《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关于外商歇业案件原则及手续问题(1951年3月)》,上海市档案馆:B182-1-203-12。

  [24]《外交部章汉夫副部长就英国政府有关中英两国贸易问题的照会的声明》,《新华月报》1952年第8期。

  [25]《当代中国的船舶工业》,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

  [26]《中国人民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决定征用英国在上海的上海电车公司、上海自来水公司、上海煤气公司及隆茂公司全部财产的命令(1952年11月)》,上海市档案馆:B1-2-1464-17。

  [27]《上海市对外贸易局关于转发前永兴洋行关于转让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1960年11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B170-2-990-29。

  [作者简介]宋佩玉,历史学博士,教授,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