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和《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黔發改價格〔2018〕8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近日,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出臺《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依定價權限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實施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行為。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在調查、測算、審核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配氣成本的基礎上核定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的行為。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是指企業利用城鎮配氣系統為用戶配送管道燃氣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
《辦法》規定,燃氣企業應當對其提供開展成本監審所需各類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否則定價機關將中止成本監審、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同時,價格主管部門在成本監審工作結束后,應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成本監審結論,接受社會監督。燃氣企業在價格執行期內,應當按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企業年度經營成本。
《辦法》共4章24條,對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涉及的主體范圍及相關概念進行了規定,明確了成本監審原則和程序、定價成本構成與歸集方式、定價成本核定方法、涉及主體責任義務等。《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一年。
【文章來源:貴州省發展改革委】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世紀城路198號